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面对瑕疵证据 宁可不要 万不可作假

作者:邓云升  更新时间 : 2014-11-01  浏览量:736

XX公司诉曾X、谢XX劳动合同纠纷案


案由:XX公司诉曾X、谢X劳动合同纠纷案

接案时间:20139月24

结案时间:2014年2月10日

委托人:XX公司

承办人:邓卓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

案结果: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认定XX公司XX、谢XX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判决XX公司不需支付X、谢XX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,胜诉。

案情简介

2013年2月5日,X、谢XXXX生产基地负责人XXXX公司的职工以及股东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、未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为由XX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对此,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8日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认为,X、谢XX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,应支付X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XXXX元,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,支付谢XX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XXX元,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XXX元

XX公司认为,X、谢XX不存在任何事实劳动关系。故不服上述仲裁裁决,于2013年9月30日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兴宁法院)提起诉讼。遂发生本案。

办案经过

2013年9月28日,根据案外人吕XX的陈述以及XX公司提供的证据,针对曾X、谢XX所提交的存在明显瑕疵证据,以及XX公司欲想追求的诉讼效果,基本确定本案诉讼策略。

2013年9月30日,到兴宁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以及授权委托手续,同年10月10日,完成立案。2013年12月4日,兴宁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开庭审理,本人以代理律师身份出庭参与庭审,代为陈词、举证质证等为江波公司合法利益最大化而活动。

这次庭审中,本方的核心论点系:曾X、谢XX是案外人吕XX临时招聘过来的,并接受的是吕XX的日常安排和管理,跟XX公司没有任何关系,而且就其所提供的证据所能证明的法律事实而言,在法律上不足以采信。

代理思路:牢牢把握案外人吕XX已在仲裁阶段出庭证实,曾X、谢XX系其招聘录用的,而且系其因擅自冒用带有“XX公司”的名号,才造成了XX生产基地的名称与XX公司的名称有点混同局面。曾X、谢XX所提供的证据:排班表、考勤表以及他们答辩状中的主张,都有作假的嫌疑,不应采信

2014年2月10日签收判决书,至此,本案代理活动终结。

办案总结

诉讼变幻莫测,不到最后,还真不知谁能笑到最后,故竞业维恒、竞业维勤。本案的胜诉原因,一是对本方证据进行严格对比分析后再行举证,全部排除瑕疵证据,不给对方以把柄,更不给法官以不好印象,本案仲裁阶段的败诉,很大程度上就输对证据的选择上;二是对方在证据上弄虚作假,而促成了适得其反的后果。

重证据、重调查,是律师发挥法律知识技能的前提。而对证据进行分析、适当选择就更是律师法律技能重中之重了。

诉讼中,面对证据的瑕疵,应该用恰当的技艺去规避或者淡化,而绝不能怀侥幸的心理。

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上的法律风险,不仅仅会来源于其内,还会出乎意料地来源于其外,故用人单位对公章、对外业务的规范化管理实在必需。

承办人: 邓卓锋(邓云升)律师

2014年2月19日

以上内容由邓云升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邓云升律师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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